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