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