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的单位任职;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人已在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