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其中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方面的专家;

能够运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并明确知道董事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