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