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农村信用联社,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相关规定执…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七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三十一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第三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三十五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六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三十八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节 投资设立、参股、 第四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收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村… 第四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