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3.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4. 第五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六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三十八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