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