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