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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三十一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第三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三十五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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