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