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 分行、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信用卡中心、“三农”(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第四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 第四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支行设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五)、(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条 村镇银行设立6个月以上,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法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申请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 第五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五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 第五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在分行所在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分理处、信用社、 第五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七)、(八)项规定… 第五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业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