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节 分理处、信用社、 分社、分公司设立 第五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七)、(八)项规定… 第五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业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