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 分行、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信用卡中心、“三农”(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第四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 第四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