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