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节 支行设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五)、(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条 村镇银行设立6个月以上,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法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申请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 第五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五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 第五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在分行所在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