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