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可以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 第十七条 规章内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 第十八条 起草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民航总局其他职能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意见,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法制机构审… 第二十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