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规章内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