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可以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