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以及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得设定有行业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应当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