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职能部门的,民航总局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或者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所需经费,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