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报送审查的报告;
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有关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审查的报告;
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有关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