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