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