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