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