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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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