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