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设定的主要制度缺少实践基础,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其他不宜报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