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