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节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军车检查,应当在上级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条 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驻军有关单位应当派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对军车的路检,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设若干军车检查站实施。必要时可由驻军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军车检查站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及参加检查的单位指派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检查站分为固定和流动的两种。固定检查站应当设在道路宽阔、视线良好、行驶军车较多的路段,并有“军车检查站”字样的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四十四条 检查站人员应当佩带统一式样的“军车检查员”臂章或者携带《军车检查证》,并备有《军车驾驶员待理证》、《军车检查站检查车辆登记簿》、检查车辆的工具和指挥车辆的红、绿… 第四十五条 军车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军车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本条令和军车监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照章办理,遵守纪律,文明执勤,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刁难受检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