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军车的路检,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设若干军车检查站实施。必要时可由驻军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除总部、军区组织的检查外,驻军单位不得擅自设站检查本单位以外的军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