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 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驻军有关单位应当派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