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军车检查,应当在上级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节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