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检查站人员应当佩带统一式样的“军车检查员”臂章或者携带《军车检查证》,并备有《军车驾驶员待理证》、《军车检查站检查车辆登记簿》、检查车辆的工具和指挥车辆的红、绿旗等。 “军车检查员”臂章、《军车检查证》、《军车驾驶员待理证》由各军区后勤运输部门制发、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