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一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或者保护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 第二百二十三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被行政看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国防科技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级别的直招士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 第二百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行政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行政看管期间,执行被行政看管人员相应级别的… 第二百三十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应当安排就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第二节 士官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三条 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三节 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发现军人临阵脱逃、投敌叛变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