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被行政看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