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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节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二节 士官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三条 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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