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