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国防科技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正职首长执行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其他各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
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