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六十三条 监狱对男犯和女犯、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年犯、病犯、残疾犯的管理,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六十五条 监狱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六十六条 监狱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罪犯暴乱、脱逃、拒捕、行凶、抢夺武器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经警告无效,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六十七条 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制止罪犯实施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行为为限度;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消失或者发现罪犯不适宜继续被约束控制的,应…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六十八条 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 第六十九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话、会见;与其他人员通话、会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经监狱批准也可以通话、会见。 第七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第七十一条 通话、会见过程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制止、给予警告,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终止通话、会见。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七十二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第七十三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七十四条 罪犯的被服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七十五条 罪犯收取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七十六条 对罪犯与特定风俗习惯有关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 第七十七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符合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防暑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狱应当保证罪犯每日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入狱前、刑满释放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监狱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 第八十一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 奖惩 第八十二条 监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第八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八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 第八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的,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离监处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监狱可以根据情况特许其离… 第八十七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办案需要将罪犯解回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十九条 罪犯在监狱内涉嫌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九十一条 监狱办理罪犯监狱内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相关刑事技术支持、在监狱外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协助。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