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监狱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执行离监就医、特许离监、转监等押解任务的;
有迹象表明罪犯可能实施暴动越狱、哄闹监狱和行凶、脱逃、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罪犯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扰乱监管秩序,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监狱人民警察遇有罪犯实施暴力、哄闹监狱、破坏监管和改造设备设施、擅离规定区域、抗拒或者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等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