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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节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六十八条 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 第六十九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话、会见;与其他人员通话、会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经监狱批准也可以通话、会见。 第七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第七十一条 通话、会见过程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制止、给予警告,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终止通话、会见。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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