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检举、揭发、阻止监狱内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抓捕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

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

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