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五节 奖惩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五节 奖惩 第八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检举、揭发、阻止监狱内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抓捕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 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 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