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节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七十二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第七十三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七十四条 罪犯的被服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七十五条 罪犯收取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七十六条 对罪犯与特定风俗习惯有关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 第七十七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符合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防暑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狱应当保证罪犯每日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入狱前、刑满释放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监狱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 第八十一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