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但是,船舶油污损害是因船舶所有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不得依照本章规定限制其赔…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两艘及以上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无法合理分开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对船舶油类污染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因其本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 船舶载运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对每一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援用本节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的,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第二百三十五条 责任限制基金已经设立且船舶所有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不得申请法院对船舶所有人的财产行使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船舶所有人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当按照损害赔偿额的比例分配责任限制基金。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船舶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以及除第二节规定的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装载的燃油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对本节规定的燃油污染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因其本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节规定的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