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但是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船舶所有人丧失本章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不影响其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援用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对于前款规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有权以损害是因船舶所有人的故意造成的进行抗辩,并有权援用船舶所有人除破产或者清算之外的理由进行抗辩。
国家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