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两艘及以上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无法合理分开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被索赔的船舶所有人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