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一节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但是,船舶油污损害是因船舶所有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不得依照本章规定限制其赔…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两艘及以上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无法合理分开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第十二章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