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证明油污损害完全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战争、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三人故意;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错行为。

船舶所有人证明油污损害全部或者部分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船舶所有人对该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