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船舶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以及除第二节规定的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装载的燃油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所称燃油,是指作为船舶燃料的烃类矿物油,包括润滑油。

本节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